《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即将废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国统一将实现,附新残标全文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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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其中公安部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获准废止。根据通知要求,结论为废止的的强制性标准,将由原标准发布主体公安部尽快发布废止公告,宣布标准作废。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称《新残标》),《新残标》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大部分内容一致,但有细微差异。两项标准同时存在,易导致人身损耗鉴定工作混乱,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公安部建议废止该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于2002年03月11发布,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均为公安部,发布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该标准已在中国已实施了15年,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赔偿的主要依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涉及交通事故的人员伤残赔偿的文件、标准均引用该标准。该标准实施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险机构等部门,各部门均有相关文件规定使用该标准。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实施中,被广泛应用于交通事故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审理、保险机构理赔的各个阶段,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经济赔偿提供依据。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明确的适用范围将变为: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目前阶段,《新残标》尚不适用于职工工伤的伤残评定(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不包括在本次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中)。
附件一:通知全文:
附件二:公安部标准废止附表
附件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